中新网北京7月8日电 (记者 杜燕)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4条,对北京市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服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要求和激励保障措施均进行了规定。
依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由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首都文明办和团市委等相关部门起草。
为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等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鼓励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为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基础知识;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倡导设立开展专业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具备语言、医护、法律、心理、科技、文化、艺术、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录用专业社会工作者。
设立志愿服务站方便民众接受服务
为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提倡在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等领域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为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治功能,收集本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邻里互助、矛盾调解等志愿服务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辖区单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民众接受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在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北京市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行动计划。
同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开展志愿服务情况纳入本单位评先评优内容。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根据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志愿服务责任等相关险种。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推动北京市志愿服务品牌建设,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树立先进典型;支持本市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志愿服务品牌库。同时对从事上述志愿服务的,应当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评比表彰、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