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李景梅于2011年10月27日17时许,被王福昌驾驶黑 AZ3065号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在道里区机场路姜家屯道口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王福昌驾车逃逸。2011年10月30日为寻找目击证人,我出悬赏金 6万元,在顾乡交警大队干警的积极努力下,于2012年2月10日将涉嫌犯罪的王福昌逮捕。2012年9月因羁押到期,将王福昌释放,改为监视居住。 2012年2月15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顾乡大队作出哈公交认字【2011】第112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昌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景梅不负事故责任。
二、案件处理经过
1、2011年10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王福昌逃逸,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关键证据灭失。2011年10月30日,受害人家属通过顾乡交警大队悬赏6万元寻找目击者。
2、2011年10月30日现场目击者赵某向顾乡交警大队提供肇事车辆线索。2011年10月31日顾乡交警大队查扣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王福昌外逃不知去向。
3、2011年11月4日,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景梅因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疝;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根多段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右肺断离,心脏破裂、挫伤,胸椎断裂,肝破裂,脾破裂,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2012年6月18日驾友司法鉴定中心聘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医专家共同讨论分析,作出补充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景梅身体的损伤系生前伤,多部位损伤符合一次性形成”(现场图证实李景梅被碾压出10余米左右)。
4、2011年11月24日,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分别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出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2012年2月10日,顾乡交警大队将肇事司机王福昌从绥化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
6、2012年2月15日,顾乡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昌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景梅不负事故责任”。
7、2012年2月24日王福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8、2012年5月13日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第一次补充侦查决定,2012 年7月3日,顾乡交警大队完成补充侦查起诉至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012年7月27日,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第二次补充侦查决定,顾乡交警大队于 2012年8月28日完成补充侦查,将卷宗送至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穷尽侦查手段,需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为由”拒收王福昌交通肇事案的卷宗材料,顾乡交警大队虽经多处联络有关鉴定机构,因肇事车辆逃逸,现场被破坏,关键证据灭失,无法查证,案发时间近两年,不能进行重新鉴定。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不重新鉴定不收卷宗材料为由,不收起诉材料,致使案件长达19个月没有得到处理。
三、受害人家属的请求
1、依法追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福昌的刑事责任。
2、依法对受害人的遗属进行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王福昌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有目击证人的证言、王福昌本人的稳定供述、现场勘察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早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拒收顾乡交警大队的起诉材料的不作为行为,致使犯罪份子逍遥法外,亡灵得不到慰藉,受害人家属陷入无限的痛苦之中。请哈尔滨市政法委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家属 :付金义(联系电话:15846389621)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编辑: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