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只要未触犯法律,尽管言论被某些人认为是不利于安定团结,也不能因此剥夺言论者的言论出版自由。

本文摘自《法学》1988年第11期,作者:胡绩伟 常大林,原题:《是立足现实,还是从理性出发?——谈谈关于新闻立法原则的若干分歧》
尽快立法保障新闻自由,正成为日渐增多的人们的民主要求。然而,新闻法却迟迟制定不出来。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制定新闻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等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尚未取得某种程度的科学的共识。
分歧的焦点,是对新闻自由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现时的新闻自由还很不充分,新闻法应成为新闻自由的保护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和 学术自由等原则,鲜明而具体地确认和界定新闻自由,使之能够更充分的实现,并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在的新闻已经相当自由了,严重的问 题是新闻自由的滥用。因而新闻法应以管理、限制为主旨,着重制止新闻自由的滥用。某些强调保护和限制并重的主张,因强调以限制为主,往往也属此类意见。
在新闻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无法避免的。表现为条文和制度的法律,不是自然形成的,不是对现实的被动的直接反映,而是人的理性的创造 物。不论人们是否完全自觉,事实上都是为达到一定目的,根据一定原则来制定法律的。我们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多数人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产生 出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应该“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184页)为了形成多数人的共同认识和共同意志,就需要理性地对待客观存在的意见分歧。将分歧束之高阁,不闻不问甚至限制对分歧的探究,或者避开分 歧,都无助于共识的形成。正确的态度是,承认和正视分歧,研究和讨论分歧。应该努力造成一种民主、自由、平等的研讨环境:各自无所顾忌地摆出自己的真实观 点,找出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囚,使自己的主张更切合实际,更适应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经过这样的研讨,或者某种观点被一些人放弃,或 者某种观点被多数人接受,或者由于不同观点在争论中相互纠正和补充而趋于一致,才有可能真正形成科学的共识,促成新闻立法的实现。
应该指出,认为现在新闻已经相当自由了,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由来已久。建国初期,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误解了列宁的某些论断,认为人民既然成为 国家的主人,也就实现了高度民主,理所当然,新闻自由也就是很充分的了。然而,这种看法被后来的许多事实所否定,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使许多人认 识到,对新闻自由状况的误解,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危害颇大。可惜,有些同志对此缺乏科学的研究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仍然作如是观。
于是,这种看法转化为:如果对现时的新闻自由的状况还不满意,要求更充分的自由,就是要搞资产阶级那一套,甚至认定谁要求新闻自由,谁就是追求资产 阶级自由化。这实际上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观点的反映。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行,对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和所渭“资产阶级那一套”,采取比 较客观和全面认识的人也多起来。这样,将上述说法挂在口边的人也越来越少了。
近来,这种看法又变为:新闻自由妨害安定团结。具体说法不一,较明确的一种是,新闻法在新闻自由问题上如果口子开得太大,不利于安定团结。显然,这 又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在有些人看来,公民对新闻自由的享有,似乎不是由法律严格界定和确认的权利,而是个人可以随意使用、随意对待的手段。既然有人借口新 闻自由有可能造成一种想登什么就登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无法无天的状态,他们也就有权根据自己认为的理由,而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新闻自由的口子随意 开大开小。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里的具体实施,是受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如果新闻自由的范围可以随某些人的意愿扩大或缩小,宪法的规 定还有什么意义呢?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有其确定含义的,是不能随意解释的。正如不能把婚烟自由硬说成淫乱放荡,不能因为反对淫乱而反对或限制婚姻自由 一样,也不能把新闻自由和胡说八道等同起来,而对其加以限制。言论妨害了安定团结,当然不好,如已触犯法律,自然应依法惩处。但是,只要未触犯法律,尽管 言论被某些人认为是不利于安定团结,也不能因此剥夺言论者的言论出版自由,更不能因此对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任意加以限制。
作者:胡绩伟 常大林
来源:法学 作者:胡绩伟 常大林
(编辑: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