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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再调整

2012年08月16日 00:00:00 访问量:209

         黑龙江日报讯(庞天薇)笔者从佳木斯市医保局获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精神,从2012年8月1日起,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出调整。

  调整范围如下:对患白血病及恶性肿瘤的参保学生儿童实行大病救助制度,救助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年度救助金额7万元。在原有7 种门诊大病基础上,增加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新增8种门诊大病及年定额标准分别为:冠心病(心梗恢复期、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安置术后)1500元;急性 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1000元;Ⅲ期原发性高血压800元;肝炎后肝硬化15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1200元;肺结核进展期8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 800元;重症肌无力1000元。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该市对企业生育保险待遇也做出调整:生育医疗费支付定额标准剖宫产由2200元提高到2500元,正常产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同时,将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来源: 黑龙江日报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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