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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实施

2013年05月13日 00:00:00 访问量:199

        近日,《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修改后公布实施,其中对见义勇为者负伤的医疗救助、伤残后的各项待遇等方面,均增加了新内容。

    救人牺牲可评烈士 见义勇为者应评劳模

    修改后的规定,首先从社会荣誉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肯定,其中明确:因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等符合国家烈士评定情形的见义勇为人员,应依法评定烈士。

    被授予省和市(地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评选为劳动模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授予本机关和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

    对见义勇为烈士遗属,也具体规定了应享受的抚恤补助待遇,其中包括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

    救人负伤政府补助5至15万

    在经济上,新规定体现了让英雄流血不再流泪主张: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颁发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一)对因见义勇 为牺牲的人员,颁发20万元补助金;(二)对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颁发15万元补助金;(三)对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颁发 10万元补助金;(四)对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颁发5万元补助金。

    医院救治须先救人后收费

    在医疗救助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救治;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医疗机构未建立绿色通道并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医务人员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见义勇为致残政府帮忙调楼层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可根据本人或者家属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不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为其解决住房。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造成行动不便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其调配住房楼层;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楼层享有选择权。

    烈士子女高考降20分投档

    在子女教育方面,新规定也为见义勇为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明确规定:

    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的,应予以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高考时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高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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