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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明确党政机关公文起草须经充分论证

2013年02月22日 00:00:00 访问量:262

    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条例要求,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指出,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条例提出,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条例要求,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条例强调,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条例提到,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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