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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学教师质疑禁令管不住假期补课 官方回应为学生自愿

2013年08月08日 00:00:00 访问量:245
王东明同志简历 | 给四川省委书记留言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 “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教育厅已下发了不少文件,但这些文件精神和规定却基本上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作为中学老师,我们对这个现象甚 是纳闷和不解”,近期四川省一老师给省委书记发帖,质疑成都市金牛区一些学校假期补课屡禁不止一事。对此,成都市金牛区区委昨日在回复中表示,成都市铁路 中学等本学期由于要举办中考、高考、自考等各类考试,考前的考务培训和考场布置工作会占用一定的教学时间。为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广泛征求了家长意见, 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不上新课原则利用近段周六时间对学生进行免费辅导。下一步,金牛区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宣传解 释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网民留言】

书记:您好! 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教育厅已下发了不少文件,做了若干规定。但这些文件精神和规定却基本上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作为中学老师,我们 对这个现象甚是纳闷和不解。例如:省办公厅文件及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中小学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但金牛区的铁中、十八中、 二十中等各大中学都在组织高一、高二全体学生利用双休日补课,周周如此。我们老师也需要享受合法的休息,不想违法违规执教。我们作为基层的老师诚请省领导 问责相关负责人,做到减轻师生负担,提高素质教育质量。最后提一个要求:我们的留言请省上相关部门亲自调查处理,不要转给市区相关部门处理,因为这些部门 根本就不会理会。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反应的问题,金牛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成都市铁路中学等本学期由于要举办中考、高考、自考等各类考试,考前的考务培训和考场布置工作会占用一定的教学时间。为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广泛 征求了家长意见,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不上新课原则利用近段周六时间对学生进行免费辅导。 下一步,金牛区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东明书记: 您好! 在您上任之初就给您填麻烦了,但是我们真的是处境非常尴尬,事情比较复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法院也难办,希望您能有空看这封信。 我们是原国有企业:《中国一汽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的员工,改制前至今一直居住在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94#5栋由原厂分配的宿舍。2006年参与了企业改 制,原厂更名为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009年由锦江区危改办牵头,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改制前工厂职工生活区进行了集中拆迁,但是规定改制职工必须在改制前工龄达到5年才能拆迁 安置,否则无条件搬出,然后拆除房屋。由锦江区危改办和公司联合制定的这个拆迁安置方案与《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和成都市拆迁相关规定相违背,导致琉璃路 94#5栋拆除一半,我们剩下近十户至今不知何去何从。 公司从去年开始断水断电,企图强行驱逐我们。但是这是工厂改制前就给予职工的生活区住房,虽然现在由于改制产权划归公司法人徐XX,可是公司应该按照《改 制职工安置方案》和成都市相关拆迁规定先予安置再拆除。 现在我们居住的琉璃路94#5栋所属小区正在进行危改拆迁工作,可是锦江区危改办依然不把琉璃路94#5栋包括在此次拆迁工作中,锦江区危改办为何继续对 我们这些住户视而不见?这是什么规定?为何会有此偏见?! 尊敬的王书记,这些改制遗留问题,拆迁问题一直烦扰着我们,整天生活在废墟中,急盼改善!企能垂怜我们这群小市民! 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调查了解,该项目为企业行为,不属于政府旧城改造项目。 感谢留言。

【网民留言】

关于成都市武侯区汇锦公寓开发商非法销售物业房和车库的报告 尊敬的省委王书记: 您好! 我们是地处肥猪市街58号隶属武侯区浆洗街办事处洗面桥横街居委会有173户住户的汇锦公寓居民小区,开发商是成都顺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首个物业管理是 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而物管炜舟公司是开发商的关联公司。汇锦公寓于2004年5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2004年6月交房。具体如下: 1. 开发商非法销售小区物业房: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开发商必须配备物业用房,且产权属业主共有),汇锦公寓是2004年5月 21日竣工验收,2004年6月交房的。开发商不顾法律规定,通过一些操作手段,2008年7月开发商将小区现实际作物业房使用的房屋卖了,出售给了小区 物管公司(已办下房产证),成了物管公司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地产(权1071844号和权1361788号-1928677),于是汇锦公寓 物业管理用房就这样被侵占了。成都市房管局和规划局等政府部门没有起到依法监管的职能,造成小区由于没有物业用房,小区的安定生活环境没有保障,老百姓居 无所依。 2. 开发商非法销售小区地下车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规定:开发商要出卖车位的,不能卖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而且车位也不能随意卖给同一业主。现在开发商违法将汇锦公寓全部车位 销售给物管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一个业主(炜舟公司是汇锦公寓小区部分商铺的业主之一,车库产权证1070639),这是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违法 销售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已经向逐级向政府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1.第一步:向当地洗面桥横街居委会和浆洗街办事处反映,居委会罗书记和办事处社事科李科长也积极参与协调处理,无奈权限有限,没能解决问题,建议我们找 武侯区房管局和武侯区规划局等部门解决问题。 2.第二步:我们找武侯区房管局和区规划局等部门反映情况,告诉我们房产证是市房管局审核发放的,叫我们找市房管局解决问题。 3.第三步:我们找到成都市房管局的产权中心信访处,物管处等部门,并于2013年1月4日通过成都市房管局18楼局长办公室的陈主任将这些违法销售的情 况报告转交给房管局黄局长等局领导; 寻求成都市房管局做出解释: (1)房地产政府管理部门在2004年5月办理汇锦公寓验收合格证时,除了审核是否符合规划图纸,还有没有审核该小区的验收是否符合2004年的法律法 规。(是否审核该小区是否配置物业用房?产权是否是业主共有产权?) (2)2008年7月:开发商成都顺锦置业将汇锦公寓现物业房销售给成都炜舟公司,市房管局在办理该交易的产权证时,房管局是否来汇锦公寓调查过现场实际 情况,否则怎么会将现在小区的实际物业用房给予办理产权销售登记? 但截止2013年1月8日我们没有得到成都市房管局的任何答复。 4.第四步:我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8日找到四川省政府信访办寻求帮助: 省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这种老百姓的小事不予受理。 我们按程序去找街道,区,市级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得到答复的是这种事涉及面太大,没人给予处理;而我们找到省政府信访办寻求帮助时,得到答复的却是这种 老百姓的小事省里不予受理。 我们只是想寻求公道,难道就这么难?这天下还有公理吗? 现在只有请求省领导能给我们主持公道,具体申请如下: 1.申请撤销:汇锦公寓物管房办理给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地产(权1071844号和权1361788号-1928677),改为汇锦公寓的业 主共有产权;彻查这里面涉及的权钱交易。 2.申请撤销:彻查开发商非法将小区全部车位销售给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一个业主的行为,撤销成都炜舟名下的汇锦公寓全部车位的产权证。 感谢省长为民做主! 汇锦公寓业委会 2013年1月8日 (联系人:刘莉 13666269697)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市房管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的调查了解并多次集体研究,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汇锦公寓”位于武侯区肥猪市街58号,由成都汇锦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2004年7月1日,经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验收合格并 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武侯成规验证字(2004)第0268号)。该项目为商住楼,总建筑面积20319.07平方米,其中:住宅 16444.53平方米,商业578.12平方米,车库3297.05平方米。2005年2月该项目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 2005年4月6日,成都顺锦置业有限公司将地下车库整体转让给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分户登记。2008年7月,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购买 商品房登记办理了商业部分分户手续。 2013年1月4日,汇锦公寓首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海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汇锦公寓物业管理合同书》,委托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4日至 2013年4月3日。 同年1月,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车库租赁合同》,将成都市武侯区肥猪市街58号附10号、 附11号(产权性质:商业)作为汇锦公寓物业管理用房使用,将“汇锦公寓”地下车库委托成都海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同时查实,汇锦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约定。 处理情况:“汇锦公寓”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成房测2008-138号测绘报告均显示该项目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和车库。 同时该项目车库及商业部已由成都炜舟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办理了分户登记。该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及分户登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成规管〔2004〕141号)规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 物业管理用房明确了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同时《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鉴于目前汇锦公寓无物业管理用房的实际情况,我局已责成武侯区房管局就如何解决该项目物管用房问题与规划局、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开发建设等相关单位予以协 调,力争尽快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问题。

【网民留言】

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不给我们解决,还叫警察把我们骂了一顿,我们找房管局和政府都不受理,北城一号开发商心也太黑了出现问题不给我们解决,是不是邛崃政府红包拿多了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3年4月24日9时许,因几十名群众在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北城1号”售楼部内聚集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决,当时几十名群众情绪十 分激动,我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安排民警到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对在售楼部内吵闹、掀、砸吧台办公用品,扰乱售楼部正常工作秩序的郑X惠依法处理。在执 勤中我局民警做到依法、文明执勤,您反映被警察骂,情况不属实。

【网民留言】

你好,我是位于邛崃市天台山镇太和乡的村民,现在人在北京打工。我家的房子已被地震震得不能住人了,家里只剩下我父亲一个老人在家,他什么都不懂。只能自 己搭个棚子住,下雨还漏雨。当地政府说如果灾后重建的话家里四人以上只补助19000元。现在修一套房要20万左右。请问还剩下十多万我们该向谁要,一个 孤寡老人从哪里去挣那剩下的十多万。请问国家领导我们该向谁申报,怎样保护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难道我那年迈的父亲只能这样住在这样简陋的房子里过完他的 后半生吗,难道政府就是这样安抚受灾的无辜村民吗,真让人寒心。 我已经好几年没有回四川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我代表这些受灾的百姓谢谢您了!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我市天台山镇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邛府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农户拆除重建补助标准分为一般农户补助标准和低保户补助标准。一般农户补助标准为:1—3人家庭每户补助 16000元、4—5人家庭每户补助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每户补助标准22000元。低保户补助标准为:1—3人家庭每户补助20000元、4— 5人家庭每户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每户补助26000元。农户维修加固补助标准:农户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 “轻微损坏”的每户补助1000元—2000元,“中等破坏”的每户补助2000元—4000元;“严重破坏”且房屋不需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4000元— 5000元。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处理意见: 一、如果选择对该受损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您可以享受以上相对应项的重建补助,另外还可以享受过渡安置费3000元。 二、如果选择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您可以享受以上相对应项的维修加固费。 三、如果您选择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服从安排可以享受土地集中整治搬迁补助费人平8000元和4.20灾后重建补助人平7000元的优惠政策。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编辑:惠友)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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