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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草案)》

2012年11月25日 00:00:00 访问量:266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董艳春)昨天,市长宋希斌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等议题。该办法对我市残 疾人的残疾评定、康复、医疗、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基本权益的制度性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残疾人生活的多个领域。

    据统计,我市有各类残疾人55.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72%。康复与医疗是残疾人适应、回归社会生活的基础,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残疾 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必要条件,并按照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明确了政府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医疗优待和扶助,参加活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

    同时,办法明确必须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政府教育事业费中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教育附加 费应当向残疾人特殊教育倾斜;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盲、聋和智力残疾学生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且成绩合 格者,依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资助。

    在社会保障方面,办法规定,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就业培训、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扶助措施,保障残 疾人基本生活,其中对取得实物配租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安置地点和楼层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在安装电话、有线电 视、燃气管道等设施以及申请法律援助、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户口迁移等多方面实施优惠政策;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 童、少年进行营利性活动。

    另外,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明确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建设和免费开放等多方面实施优惠政策,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来源:新晚报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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